ICS 23.020.30 J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2135—2016
代替 GB 12135—1999
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
Technolog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agency of gas cylinders
2016-12-13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 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 12135—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气瓶检验站更改为气瓶检验机构;
——适用范围增加了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缠绕气瓶、绝热气瓶的检验机构资源条件的要求以及质 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使标准内容更加符合我国机构发展的现状;
——将标准的内容分为检验机构、通用资源条件和附录A (规范性附录)检验机构专项资源条件。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丽萍、赵云峰、韩冰、石长生、程克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2135—1989,GB 12135—1999。
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无缝气瓶(含钢质无缝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不锈钢无缝气瓶和汽车用压缩天 然气钢瓶)、焊接气瓶(含钢质焊接气瓶和不锈钢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液化 二甲醚钢瓶)、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含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和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缠 绕气瓶[包括小容积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含车用)(呼吸器气瓶检测)和金属内胆纤维全缠绕 气瓶(含车用)]、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气瓶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的检验机构。
本标准不适用于站用气瓶、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无缝气瓶的检验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 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 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JJG 555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
JB/T 8105.1真空技术真空规管接头第1部分:橡胶密封 JB/T 8105.2真空技术真空规管接头第2部分:金属密封 TSG Z 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 700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检验机构
3.1检验机构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方可承担核准项目范围内的气瓶检验工作。
3.2检验机构应按照TSG Z 7003的规定,建立与所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3.3检验机构可以对无损检测进行分包。无损检测需要分包时,应按照分包的相关规定执行。
3^4检验机构应满足本标准所要求的通用资源条件和与其所承担的核准项目相适应的专项资源条件
(见附录Ah
4通用资源条件 4.1人员条件
4.1.1检验机构应具备适应气瓶检验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力量,人员条件应符合TSG Z 7001的 要求。
4.1.2耑要进行无损检测的,检验机构至少有2名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不低于D级 的相应项目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无损检测分包时不做要求(以下相同),但责任人员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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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 7001的要求。
4.1.3检验机构应设安全员。
4.2场地、设施条件
4.2.1检验机构应具有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场地,检验工艺流程应布局合理,且各流程区域应有 明确分区标识(待检区、检验区、合格区、报废区等)。
4.2.2办公场所、档案室、图书资料室和仪器设备库等应与气瓶检验相适应。
4.2.3计算机数量应满足管理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需要。
4.2.4检验机构具有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4.3.3检验设备及辅助装H的要求
检验机构S少应配备以下检验设侪及籼助装迚,
2 *
a)对盛装有毒、可燃介质的气瓶,应有符合安全、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及残余液体的 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设施及器具,安全处理、释放残余气体的工装、工具;
b)符合GB/T 9251要求的水压试验装置(溶解乙炔气瓶、绝热气瓶除外);
c)符合GB/T 12137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d)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气瓶阀门气密性试验装置;
e)与所检气瓶相适应的瓶阀自动装卸机,严禁使用管链钳或其他易于损伤瓶体表面的工具装卸
瓶阀;
f)对公称容积不大于400 L的气瓶,应配备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对公称容积400 L〜1 000 L的 气瓶,可在滚动装置上人工装卸;
g)气瓶自动或机槭倒水装置^_
h)气瓶内表面清理装理装置[小容积金属内胆纤维 缠绕气瓶、金属藥镑装置及对瓶内壁蒸汽吹扫 或清洗、脱脂装』
i)内部干燥^(溶¥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绝热气瓶除外)r 、金傾内胆纤维全缠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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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检验机构专项资源条件
各类气瓶检验机构除应满足本标准通用资源条件外,还应满足与其所承担的核准项目相适应的专 项资源条件。
A.1无缝气瓶(:含钢质无缝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不锈钢无缝气瓶和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专项 条件:
a)重约250 g的小铜锤(铝合金无缝气瓶除外);
b)检验铝合金无缝气瓶应有硬度计至少1台;
c)检验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应有非手动的荧光磁粉探伤机(A型髙灵敏度试片)至少1台,超 声波探伤机至少1台(无损检测分包时不做要求)。
A.2焊接气瓶(含钢质焊接气瓶和不锈钢焊接气瓶)专项条件:
a)射线检测或磁粉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不做要求);
b)对大容积气瓶,应配备相应的起重设备。
A.3液化石油气钢瓶(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液化二甲醚钢瓶)专项条件:
射线检测或磁粉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不做要求八 A.4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含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和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专项条件:
a)射线检测或磁粉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不做要求
b)安装、拆卸集成阀或分立阀及附件的能力和设备、设施,集成阀或分立阀的装配和气密性试验 装置。
A.5溶解乙炔气瓶专项条件:
a)余压测试压力表;
b)测量肩部轴向间隙的专用不锈钢塞尺、测量肩部径向间隙的三棱不锈钢针、弯钩、磁性刻度 直尺;
c)符合GB 13076要求的气压试验装置及试验用介质;
d)气瓶起吊装置;
e)处理报废气瓶内部丙酮和乙炔的装置。
A.6缠绕气瓶[包括小容积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含车用)和金属内胆纤 维全缠绕气瓶(含车用)]专项条件:
a)拆卸和安装气瓶的工卡具;
b)纤维部分修补工具及树脂;
c)打磨复合气瓶外表而涂层的细砂纸(400#水砂纸
d)检验标签。
A.7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气瓶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专项条件: a)静态蒸发率试验环境条件的要求:
1)试验环境要求应为清洁、通风良好,且有防静电、防明火等措施i
2)试验现场不应有强电磁干扰和强烈振动、冲击;
3)环境压力为当地大气压,温度范围0 _C〜40 'C,相对湿度小于85% ;
4)试验介质为舄燃易爆低温液化气体时,应设®安全区域且不应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危险源 存在。
b)试验设备的基本要求:
1)当试验介质为易燃易爆低温液化气体时、气瓶和测量管路应采用必要的防静电措施且不 应产生明火;
2)气瓶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后,在静置准备阶段,应采用导气管将液化气体从气瓶放空口导向 指定安全区域>
3)当试验介质为易燃介质时,相关连接管道应有置换用的氮气或惰性气体,气瓶放空口及安 全泄放口排气管道应采用管道连接的密封气囊、或回收利用装置、或安全排放出口;
4)温度计允许测量误差为士 1 •(:,大气压计允许测量误差为士50 Pa。
c)真空机组、检漏仪、标准漏孔、真空规管和真空计、真空阀门以及连接管路的要求(如需测量气 瓶夹层真空度时):
1)真空机组的极限真空度至少应髙于气瓶封口真空度一个数量级f
2)真空机组有效抽速应满足气瓶的气体负荷;
3)检漏仪应采用氦质谱检漏仪,其最小可检漏率应小于被检件的规定漏率指标一个数量级;
4)标准漏孔可采用薄膜渗氮型或通道型,其漏率应与被检件的漏率指标同一个数量级;
5)真空规管及配套的真空计的类型和测量范围应满足气瓶夹层真空度的要求;
6)橡胶密封真空规管接头应符合JB/T 8105.1的规定,金属真空规管接头应符合 JB/T 8105.2的规定;
7)与抽真空机组和气瓶上真空阀门相连的抽气管路的通径应大于气瓶上真空阀门通径;
8)真空阀门漏率应不大于1X10—9 Pa_ mVw
9)连接管路材质宜采用不诱钢、铜或铝合金。
d)静态蒸发率试验装置、设备和仪器要求除满足A.7 b)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气体质量流量计量程不应大于10 L/min时,精度需达到0.5%;
2)气体质量流量计的额定流M应与气瓶蒸发的气体流量相适应;
3)应有环境温度、环境压力及流量计进口温度和压力测量装置。
e)液位计检验装置(焊接绝热气瓶)。
f)气瓶装卸起吊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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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第一版2016年12月第一次印刷
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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